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(以下简称“活动中心”)是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。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本活动中心的活动功能与文化功能,对大学生活动中心进行有效管理,创造良好的文化活动和交流环境,提高使用效率,进一步提高校团委的服务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的各部门、各学院及各学生组织,理论上不接受个人及其他校外社会组织的申请。
第二条 活动中心由校团委负责管理,负责申请使用的审批,并下设青年志愿者联合会活动管理部作为活动中心管理员,负责活动中心日常管理、设备使用、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。
第三条 活动中心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不得举办与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相抵触的活动。活动开展坚持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如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由申请单位和使用方负相关责任。
第四条 活动中心使用时间需在8:00-22:00之间,时间的安排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为原则,活动时间安排根据具体情况而定。
第五条 活动中心物资原则上不外借。
第六条 活动中心服务对象为合肥师范学院全体师生。
第二章 申报制度
第七条 活动中心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。
第八条 活动中心使用安排上遵循校级活动优先,兼顾院系、社团活动原则。
第九条 凡申请使用活动场所的,应填写《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》,经使用方所在单位签章后交至校团委审批,审批通过并盖章后,将存根联交由校团委保存。
第十条 使用申请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校团委提交《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》。如有冲突,将根据校级活动——学院活动——社团活动——班级活动的先后次序综合考虑。
第十一条 活动日期不得随意变更,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两个工作日联系校团委协调变更事宜。
第十二条 活动开始前由活动申请的负责人将《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》第一联交由活动中心管理员,以此作为使用活动中心的凭据。
第十三条 使用方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,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详细要求提交给活动中心管理员,若现有条件无法满足使用需求,需有使用方自行解决。
第十四条 使用方指派一名活动负责人与活动中心管理员对接相关事宜。在使用活动中心前该负责人需将个人学生证交给活动中心管理员;在使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活动中心管理员工作,遵守活动中心的管理规定;活动结束后,由活动中心管理员清点核查相关物资,若无损坏则将学生证归还活动负责人。
第三章 使用制度
第十五条 活动中心的各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、规定和守则。
第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《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》申请时间,不得擅自更改使用时长。
第十七条 使用方在使用场地时须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;
(二)使用事实应与申请内容相符;
(三)未经许可不得在场内张贴海报、宣传标语等;
(四)不得携带鞭炮、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危险物品进入场内,不得在场内饮食;
(五)使用方应于使用期间内布置场地,使用后应恢复原状,并搞好清洁卫生;
(六)属于使用方自带的各项器材,使用方应于使用结束后自行清理,活动中心不负责保管;
(七)晚间熄灯前,在排练室活动的人员应关好门窗水电后离去,不得留宿;
(八)举办活动时,在音控室内不能使用其它大功率电器、不能吃饭和零食、不能乱丢垃圾。
(九)使用申请批准后,使用场地不得自行转借其它单位使用。
第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,使用方负责做好排练室的清洁卫生。
第十九条 活动场地使用方在借用器材和场地时,应细心检查,如有损坏应向中心管理人员及时提出处理要求;如在使用期间发现损坏,按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处理,应照价赔偿。
第二十条 活动结束后,活动中心管理员检查卫生、设备并做记录后,举办方负责人可离场。不良记录会影响该单位以后对活动中心的使用。
第四章 安全制度
第二十一条 活动中心内禁止嬉戏打闹,不得寻衅滋事,一切事宜由使用方把控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工作,强化安全防火意识,严禁私自移动或损坏场地内的消防设施。
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活动中心吸烟,严禁私拉电线,严禁使用违规电器;禁止携带有毒、有害或易燃、易爆物品进入办公室,禁止在活动中心点燃明火、焚烧物品。
第二十四条 活动中心应注意防盗,保护好贵重物品,如果发现丢失财物或可疑人员,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。
第二十五条 活动举办过程中,使用方要维持好活动中心场地秩序,并做好相关的安全预案,确保场地内的器材、设施等完好无损。
第二十六条 活动中心安全通道须保证其畅通,禁止在公共通道处摆放杂物。
第二十七条 活动中心管理员和使用方离开活动中心前均应关好门、关闭电源方可离去,不得留宿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