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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2-09-19 编辑:刁文彬  核稿:  点击: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,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,推动学生社团健康、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〈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教党〔2020〕13号)和《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〈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皖教工委〔2020〕168号)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所有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。

第二章 聘任条件和办法

第三条 每个学生社团配备1名指导教师,学生社团规模在200人以上可增配1名指导教师。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。

第四条 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,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,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,分管人事、教学的校领导任副主任,学工、团委、组织、宣传、保卫、人事、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。

第五条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:

(一)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;

(二)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、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;

(三)工作经验丰富,热心公益事务,具有奉献精神,关爱学生成长;

(四)申请指导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教师须为中共党员。

第六条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程序:

(一)由教师个人填写《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》,经所在单位推荐,校团委、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,纳入指导教师库。

(二)在指导教师库里的教师,可以与学生社团进行双向选择,按照类别进行匹配。

(三)校团委、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匹配结果汇总后,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。

第七条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,每个聘期为1年,任满考核合格可以续任。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。

第八条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在任期内不可变更,如遇特殊情况,需向校团委提出解聘申请,并按本办法重新聘任。

第三章 工作职责

第九条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:

(一)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思想性、知识性、艺术系、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,指导和带领学生社团积极开展方向正确、健康向上、格调高雅、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。

(二)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,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社团活动中,教育引导社团成员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(三)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,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,参加学生社团活动,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,参与学生社团组织建设和负责人的选聘、管理工作。

(四)指导学生社团制订学期工作计划、准备社团年审和评优材料等。每学年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次以上,参加社团培训或活动4次以上。

(五)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,及时发现掌握、指导整改社团建设、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、校团委及业务指导单位报告。

第四章 管理和考核

第十条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由校团委负责,考核结果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。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原则上随社团考评工作一并完成。

第十一条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程序:

(一)个人填写《合肥师范学院社团学生指导教师考核登记表》,并提供支撑材料。

(二)校团委根据《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细则》进行审核统计,经指导教师确认后上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。

(三)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从日常工作量完成情况、学生社团评级评优结果和学生社团会员评议三方面,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相关评议,确定考核结果。

第十二条 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按考核分数进行评定等级,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次,其中优秀不超过15%。

第十三条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为优秀:

(一)所指导的学生社团获得省级及以上集体表彰的;

(二)所指导的学生社团涌现出突出先进事迹且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。

第十四条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定为不合格:

(1)指导教师在学生中散布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言论的;

(2)指导教师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的;

(3)每年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不足2次的;

(4)指导教师每年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少于4次的;

(5)本人或所指导学生社团,违反学生社团相关管理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第十五条 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,由业务指导单位在年终绩效分配中予以适当考虑。

第十六条 学校对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,进行表彰,在职称评聘、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。考核合格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,指导学生社团经历视为职称评审条件中的担任兼职辅导员经历,并在年度考核的立德树人项目中获得相应分数。考核不合格者,学校予以解聘,相关学生社团按照本办法重新聘任指导教师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七条 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《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院行〔2011〕17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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